上只是首相罗伯特·皮尔爵士不负责任的个人想法,对亚瑟爵士的行为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。
但是,尽管如此,这依然不妨碍亚瑟自始至终都没把内务部常务秘书放在眼中。
作为海军部官僚,亚瑟当然没有资格插手其他部门的行政事务,可是,在亚瑟爵士的定义域当中,警务工作从来都不属于内务部的部门事务。
有人看到这里,肯定会抨击亚瑟爵士又在开自定义游戏了,但亚瑟爵士也有理由说的0
众所周知,苏格兰场是根据1829年《大都会警察法》设立的。
而在《大都会警察法》当中,明文规定了:依据乔治四世十年法案设立之大都会警察,其警员身份受国王授权,并在某位首席国务大臣监督之下执行职责。
说白了,内务部对于苏格兰场只有监督权,而苏格兰场的效忠对象也不是政府,而是服务于王冠。
至于苏格兰场的两位行政长官,即警察厅长与副厅长,其任命权也在于国王,而不是内务部。
内务部只不过是负责向国王提名人选,而国王陛下只是「恰巧」对内务部的提名很满意,所以在先前几次任命中没有反对罢了。
甚至于,在亚瑟看来,苏格兰场到底该不该归内务部监督,这个事也得具体案例、具体分析。
因为当初的法律条文中,并没有直接写明内务大臣负责监督苏格兰场,而是写的苏格兰场应「在某位首席国务大臣监督之下执行职责」。
你怎么敢擅自定义「某位首席国务大臣」就是内务大臣?
内务部常务秘书塞缪尔·菲利普斯还敢自诩法律专家,还中殿律师会馆拿了执业资格?
真是岂有此理!
难道我们海军部的第一海军大臣哈丁顿伯爵就不是首席国务大臣了?
如果哈丁顿伯爵也是首席大臣,那就说明海军大臣有资格替内务大臣减减担子,如果海军大臣在得到女王陛下授权后可以监督苏格兰场,那警务部门向海军部秘书处汇报工作应该也很正常吧?
谈话之间,挖威斯敏斯特墙脚、薅《大都会警察法案》羊毛的亚瑟爵士已经如闪电般降临白厅街4号。
说起苏格兰场,其实他们最近的日子也很不好过。
虽然伦敦周边地区的情况远比北部地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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