效金20万元人民币。
值得一提的是,王效金在一次次收受贿赂的同时,也对李某较为提防。据了解,1997年上半年,因为担心私生活不检点的李某“口风不严”,王效金曾经“难得”地拒绝了李某送来的好处,由此引发了一次极富戏剧性的“变通”行动。
据检方指控,1998年5月份的一天,李某和王效金达成口头协议:根据李某酒厂向古井集团供应的散酒数量,按吨计提好处费给王效金。李某还同王效金约定:计提的好处费先放在李某处,王效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拿走。考虑到王效金的儿子将来出国需要美金,李某提议将计提的好处费折算成美金,王效金表示同意。其后每年,李某都要将提成的具体数字告诉王效金,并数次提出要把钱给王效金。
据了解,从1998年到2006年12月,李某应该提给王效金的好处费共计55.19万美金。需要说明的是,该笔款项一直控制在李某手中,王效金从来没有“经手”一分一毫。其是否应纳入受贿范围,在庭审中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。最终法庭如何定性,将对王效金量刑影响不小。
起诉书还载明,除李某以外,王效金还与多名古井经销商、代理商往来密切,对他们在古井酒供应、结账、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,并因此屡屡获得“好处”。
对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,公开报道曾宣称,王效金一直注重“弯下腰来做生意”,为主要客户提供优质服务,而且处处不失人格,不涉“好处”,以此融通工商感情。
除白酒主业外,古井酒的包装材料采购、广告业务承揽,甚至房屋装修等每一个环节,都有行贿人为了感谢或者获得业务而向王效金行贿。时间从1991年10月持续到2007年3月间,而王效金无论是1万元还是数十万元都予以“笑纳”。
1997年初,时任深圳某印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戴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效金,想做古井酒的包装业务。在王效金的安排下,当年上半年,深圳某公司开始为古井集团提供高档酒包装盒。1998年上半年的一天,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和业务经理戴某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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