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,先被写上问明纸,又被承办评事一笔划去。
“这是程敬安旧居差票上的号。”他道,“原票仍在安平坊。大理寺只有录事、坊正和房东共同核过的抄记,不能写成已经调到兵部原簿。”
“那便写据核寻票背录,请外收房按号自查。”
昨日的核寻票随即从值房封夹中取出。票背共三处押记:录事抄录,坊正核见,房东证明纸在程宅显见旧纸篮中。评事让书吏以窄尺遮住人物去向和屋内情形,只露差票题头、搬运品类、交付处与杂收号。
书吏另起一张引用签,把“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”逐字抄下,末尾注明:“此号据旧差票见证抄记,兵部原簿尚待核。”
若兵部原簿没有这个号,回文只须写无;若有,也只证明那一行曾存在,不能证明差票所记每件东西都照数入收。
评事换了一张纸,重新落笔。
六月二十四日辰初,大理寺值房里摊着前次发往兵部的那道旧调取。它按承安七年乙字二十七号会审案号追查,兵部已经在六月十四日回过“照旧案录送”,附来的仍是一、二、四三页旧案录文。
那一路从会审往回找,只找到了会审已经收进去的东西。
今日这一份不再写乙字二十七号。
题头只列兵部外收房、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,再问三项:该号所收北境旧案杂卷中,是否登记过北境最初疫报;若有,现存最早一版形成于何时;若原件不便移送,须具复原本存否、后录年月及所据来处。
书吏念完,问:“现存最早一版,不就是最初疫报?”
“不是。”沈照檀道,“最早留下的,可能已经是后来抄的。”
“若文字一样呢?”
“文字一样,也只能先说明它抄了什么。原报是谁发、何时收,仍要看第一张纸。”
书吏把“最初原件”与“最早现存版本”分作两行,末尾又添:“题名相同,不互相替代。”
评事看向沈照檀:“这道问明只能引用杂收号。程敬安、沈府旧箱和临时公差银都不写。”
“可以。”
“即使冬字四十一确实收过北境杂卷,也不能证明其中有你要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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